关于不同行政部门对同一件事情重复处罚的问题

2025-05-08 01:4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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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国土局不可以重复处罚。否则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如果国土局再次处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重复处罚。

一事不再罚的适用:
(1)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一个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或者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实施行政处罚,只能处罚一次;
(2)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一个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并处包括罚款在内的两种以上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给予罚款以及并处其他形式的处罚,但不能罚款两次;
(3)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给予两次处罚,但如果是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只能适用一次,另一次可以是给予罚款以外的其他种类的处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回答2:

该情形违反的是“一事不再罚”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就是一事不再罚原则,它明确规定,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处罚的,不得重复处罚。其构成要件是:1、只存在一个行为,如果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不适用该原则;2、只违反了一条法律规定,如果违反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规定,不适用该原则;3、不得作出两次处罚决定。但,同一次处罚可以作出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处罚。例如:前者是罚款,后者是吊销许可证,那么就不能以前者已处罚为抗辩。

回答3:

行政处罚法规定不能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连续两次的罚款处罚,因此如果两次处罚的事实和理由不同,或不都是罚款,你就不能抗辩。

回答4:

能以此抗辩 行政处罚不能一事多罚

回答5:

请问对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能否在二年内对同一件事情作出二种处分决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