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假错案的追责都是“国家赔偿”,当事人就没责任吗?

2025-05-07 13: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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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案件发生以后,公安、检查以及法院是环环相扣的三层法律保障机制,公安机关负责案件的侦破和证据固定,接下来便是移交检察院准备提起公诉,也可以根据工作职责判断公安机关的证据材料是否充足,最后一步才是将案件移交法院进行审理。当被界定为冤假错案以后,首要任务是厘清责任,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哪个单位负责,当事人和主管领导都会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赔偿金的来源只能是国家财政而非个人,毕竟办案人员既没有赔偿的经济实力也没有相应义务。

虽然这样的观点会让很多人无法接受,但理性思考就会发现,基层办案人员在侦破和审理过程中尽心尽职,但是谁都无法保证所侦破的案件是无可挑剔的,如果因此而要求办案人员承担赔偿责任,不仅仅是对办案人的不公平,同样也会彻底打击整个执法队伍的办案积极性,甚至会形成多办案多赔钱,少办案少赔钱以及不办案不赔钱的不良风气,所以说“国家赔偿”的经济来源不会将具体办案人纳入其中也就不难理解。

此外,很多所谓的冤假错案,是犯罪嫌疑人在服刑期间的一再上诉,导致数年甚至几十年以后经过审理才认定为冤假错案的,这就造成同样的案件在不同时空背景进行审理的畸形现实,要知道公安机关的侦破技术,在一二十年前是没有如今这么先进的精密仪器的,彼时认定的证据材料,如果按照今天的技术和法律条款自然无法形成事实清楚的证据链,在疑罪从无的原则下,犯罪嫌疑人被判定无罪也就在所难免,但这并不能说明当时的办案人存在失职或者违法行为,自然不能让他们承担案件平反所造成的责任。

对于冤假错案的认定,最终还是要靠证据说话,如果后续凭借更加先进的技术重新固定了无可挑剔的证据,即便犯罪嫌疑人被无罪释放也同样可以继续进入审理程序;此外,如果冤假错案的产生,有证据表面是当事人故意而为之,那么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需要承担的是法律责任,同样需要根据具体的违法行为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款给予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