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澧县计划生育条例未婚先育要不要罚款?

2025-05-09 13:3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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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须看你本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一般而言未婚生育不属于合法生育,应当交纳一定比例的社会抚养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一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鼓励晚婚、晚育,促进优生、优育。
  男女双方年龄均在法定婚龄三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达到晚婚年龄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二条 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胎以及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为合法生育。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城镇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二)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三)生育第三胎及其以上的,缴纳六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农村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二)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三)生育第三胎及其以上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六条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城镇居民缴纳十二万元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缴纳六万元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一方为农村居民,另一方为城镇居民,按照城镇居民的征收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而再生育的,缴纳一千元社会抚养费。

  其它省的政策:
  一、广东省对“未婚先孕”罚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该《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该《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二、四川省对“未婚先孕”罚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超过部分按1倍至2倍征收。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三、河南省对“未婚先孕”罚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一)非婚妊娠的;
  (二)已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证又妊娠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生育证妊娠的。
  同时,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