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吊租赁合同 承租方:******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租赁乙方塔吊达成以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第1条 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第2条 租赁设备概况序号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台)基础形式最大起重量/臂尖吊重(T)最大自由高度(M)最大安装高度(M)附着次数1塔吊 2塔吊 3塔吊 说明:基础形式指固定式或行走式;最大自由高度、最大安装高度均指从塔吊基础表面到吊钩下端的垂直距离。第3条 费用的组成及结算方法3.1费用的组成原则3.1.1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若未发生3.1.2、3.1.3条款中所列各项,则合同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合同单价。3.1.2由于甲方原因,导致所租塔吊改型;3.1.3由于塔吊实际技术性能无法达到所提供塔型出厂技术性能及起重特性。3.2合同单价序号设备名称及型号月租费(元/台.月)租赁时间(月)预埋角钢或预埋节(元)1 2 注:1、月租费包括为满足施工需要所需的加高标准节、附着锚固装置、撑杆等设施的费用以及塔吊在使用过程中的一切维修费用和保证每台塔吊配备3个塔吊司机的人工费。该等费用发生时均由乙方负责支付。 2、预埋节费用为一次性购买费用,塔吊拆除后乙方按甲方购买费用的1/2回购。 合同总价暂定为 万元,大写 万元。3.3停置处理3.3.1甲乙双方约定,对塔吊安装验收合格后到塔吊正式启用之前,由于非乙方原因塔吊发生停置,甲乙双方同意塔吊按照停置处理,停置期间按照正常日租费的40%计取费用,按实际停置天数计算。3.3.2塔吊在使用期间,由于甲方原因,塔吊如果要发生连续15天(含)以上的停置,甲乙双方同意塔吊在停置期间全部按照停置处理,即停置期间乙方按照正常日租费的40%计费,按实际停置天数计算;如果塔吊发生15天以下的停置,乙方按照正常的租费计费。冬季停工期间,乙方仅计取原租赁价格40%的租赁费,停工时间以实际停置天数计算。3.3.3塔吊书面报停后,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塔吊延期退场,则乙方按照正常租赁费的40%计费;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塔吊延期退场,则乙方按照正常租费的40%补偿给甲方,并且延期退场期间乙方不计取任何租赁费。计费方式按照延期退场天数乘以正常日租赁费的40%计费。3.3.4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启用塔吊或塔吊报停。3.3.5当前述停置、报停事项发生时,以甲方送达给乙方的书面通知(包括传真的形式)中注明的停置时间、报停时间作为相应费用变更的开始起算时间。3.4费用支付3.4.1费用计取时间塔吊从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至项目经理部书面通知停止使用之日止,连续计费。3.4.2不足整月计费方式不足整月的按照对应塔吊日租费乘以租赁天数,日租费等于对应塔吊的月租费除以30天;停置期间的费用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计取。3.4.3费用结算及支付方式本合同中发生的租赁价款支付的前提是租赁塔吊所使用的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已经将相应的塔吊租赁价款支付给甲方;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此项关于价款支付时间的附条件的规定是双方本份合同得以签订的前提条件。在满足前述付款前提的条件下,租赁费每月结算一次,结算截止日期为每月25日。上月30日前乙方向甲方提供上月结算单。甲方在接到结算单后14日内审核签字,于次月10日前支付乙方上期租赁费。预埋节费用随首月租赁费进行结算支付。3.5资金风险共担3.5.1鉴于目前建筑市场的实际状况,甲方不能保证建设单位的资金能按时足额到位。在此情况下,乙方郑重承诺,为共同开拓占领市场,对甲方未按时收到建设单位相应款项的情形表示理解与宽容,乙方不要求甲方每月付款均按时足额到位。并且乙方明确表示对于建设单位是否付款到位的情形是可以清楚知悉的。3.5.2乙方同意甲方按建设单位实际支付给甲方租赁价款的比例来向乙方支付进度款。3.5.3乙方承%D%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