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中被起诉人找不见法院能立案吗?

刑事自诉中被起诉人找不见法院能立案吗?
2025-05-10 09: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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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能。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二)属于本院管辖;

(三)被害人告诉;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因此,自诉人提起刑事自诉,必须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

回答2:

  1. 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标准是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而不是是否能够找得着。

  2. 只要证据确凿,法院一般情况下,是会给立案受理的,尤其是现在实行立案登记制,立案时法院只对案件进行形式上的审查。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