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义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自愿从事义工服务;(二)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三)符合义工服务活动要求的身体条件;(四)符合义工组织要求的条件;(五)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团体义工的条件由义工协会的章程规定。二、义工服务组织、义工享有如下权利:(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协会;(二)参加协会开展的服务活动;(三)要求获得协会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四)请求协会帮助解决在义工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五)对协会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六)有困难时优先得到协会服务。三、义工服务组织、义工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的章程;(二)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或者借钱、借物、谋取其他利益等;(三)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四)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五)不得以协会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协会原则的活动。四、申请义工服务,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义工服务书面申请或电话申请;(二)申请人的身份有效证件及联系方式;(三)申请服务的项目说明。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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