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自愿不报工伤的协议,仍然可以依法申报工伤认定。
依法及时申报工伤认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虽有协议约定不能再申报工伤认定,但该项约定违法,不受法律保护。
至于该协议的其他内容,例如用人单位支付了相关补偿后不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双方社会保险关系终结等,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应当根据该和解方案是否存在显失公平、协议是否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可以主张撤销的法定情形而确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不。
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