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申请人在场地和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规定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科目三考试包含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其中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就是俗称的科目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