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文书格式化对确保法律文书的严肃性,保证行政机关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充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强行政执法活动的规范性、透明度和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制作时要严格依法并按规定的要求进行。
通过对新版交通(公路路政)执法文书案例范本(以下均简称为范本)的学习,笔者认为该范本存在若干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其主要的缺陷有以下几点:
一、行政处罚告知瑕疵
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对于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便于行政机关全面了解案情,从而公正、公开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履行全面、客观、完整的处罚告知的法律义务。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0条、第41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告知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由此可见,行政处罚告知的内容应当同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所谓的事实应当是指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包括违法的时间、地点、过程、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内容。而该范本中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并未明确、具体的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主要事实内容,仅仅以“你(单位)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一案”一笔概过,并没有完整、充分的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及性质、情节、后果(主要表现为车货总重量、总重超限量)等具体内容,显属行政告知瑕疵。纵然,对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还是应当要履行全面、完整的告知义务,以确保其所实施的行政处罚活动合法、公开、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