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内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并不必然导致缓刑的撤销。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规定的赔偿义务,并不当然属于《刑法》第77条第2款规定的严重违法的情形,不能作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依据,即便是因拒不执行曾被法院司法拘留,在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此类情形属于刑法该法条规定的严重违法之前,公安机关亦不能据此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固然,积极赔偿是悔罪的一个重要表现,被害人(或其亲属)谅解也是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需要考量的主要因素之一。但是,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是司法权综合裁量的结果。被害人(或其亲属)在同意签署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协议时应有所预判,如其预判产生偏差,则可寻求其他法律程序解决,不可“程序倒流”,提出缓刑撤销之申请。因为,还存在着被告人因家庭变故等意外,确无能力履行全部或部分赔偿义务的情形。
缓刑犯不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处理。缓刑犯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义务人,未按照生效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规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应裁定该缓刑人员立即执行。如果缓刑人员确无履行能力的,法院可以作出中止执行裁定,待其有能力履行时再恢复执行。如果其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甚至暴力妨害、抗拒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对其以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若证据确实充分,在缓刑考验期内的,属再犯新罪,法院应该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但如果缓刑考验期已满,即使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名成立,也不能够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因为此时前罪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不存在撤销缓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