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道教协会章程(1989年6月29日)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青岛市道教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青岛市道教徒的爱国宗教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团结全市道教徒继承和发扬道教优良传统。代表道教界合法权益。协助政府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国爱教,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四条 本会的任务:
一、团结广大的道教群众,反映道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意见,提出建议,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政策。
二、教育信教群众,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学习时事政治,学习法律和道教知识。
三、促使宗教活动正常化,反对利用宗教进行违法、违教的非法活动。
四、协助道教人士和道众管好宗教活动场所,保护好道教文物、古迹、山林、树木,防火、防盗。
五、推动道教界人士为四化建设服务,举办好生产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增加集体收入,以庙养庙,逐步实现自养。
六、积极培养道教人才,不断提高道观的领导管理水平和理论知识。
七、加强青岛市道教协会对青岛市各宫观的领导,加强同港、澳、台道教界人士的联系,开展国际友好往来。
八、征集道教的文史资料,对本市的道教历史和现状进行调查研究,编写道教资料。
第五条 青岛市道教代表会议每四年举行一次,由道协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道教协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市道协的重大问题。
三、修改青岛市道教协会章程。
四、选举青岛市道教协会。
第六条 青岛市道教协会由青岛市道教代表会议选举产生,道教协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会长、副会长召集,会长办公会议,每月一次,讨论研究日常工作的重要事宜。
第七条 青岛市道教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本会暂不设常务委员会,日常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并由会长,副会长主持。秘书长协助会长、副会长工作。
第八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九条 本会经费由各宫观筹措。
第十条 本会会址,暂设在崂山太清宫。
第十一条 本会章程经本会代表会议通过后实行。
是的,别的我不知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