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 病退】《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规定:党政干部、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男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