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后当时被公安机关带走时随身物品到哪里取?

2025-05-11 09:41:37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联系当时的民警同志!
如跟案件无关的物品,填写领取单后,可以领取走。

回答2:

如果不是需要随案移交的物品,那么还是应该去收存机关领取。
前提是随身物品为非涉案财物。

回答3:

  根据法律规定, 对于人犯的财物,可由家属到看守所领回。
  法律依据:
 《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四十九条 看守所对人犯带入所内以及后来寄送的财物,需要代为保管的,应当当面点清,详细登记。填写《财物保管登记表》时,应当把财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特征和牌号写清楚,并由人犯签名捺印。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交人犯收执,一份连同财物一起保存。
  人犯在羁押期间确实需要使用其被保管的财物的,应当经过看守所所长批准。人犯领取财物时,应当出具字据。
  第五十条 对人犯的财物要指定专人妥为保管,存放专用库房。除不可抗力外,代管的财物如有损坏、丢失,应当照价赔偿。不易保存的物品,应当交由人犯家属领回或者由办案机关酌情处置。

回答4:

去当时办案的公安机关、那里有你的记录可以领取、

回答5:

被公安机关带走时随身物品,那不就是在公安局吗?一般情况下需要你的家人去公安局自己去取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