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70条和79条第一款是否有矛盾

2025-05-11 11:4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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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迳行驳回起诉;

这两个是不同前提的处理方式。没有矛盾。七十九条的前提是认为不应当受理。而七十条的前提里面没有不应当受理,是普通情况下,即认为受理没错的前提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