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承包方式中,承包方应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而不是某一个家庭成员。承包耕地和草地的农户家庭成员中一人或者几人死亡,作为承包方的该农户家庭并未消失,故承包土地由该农户家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并不发生流转;承包耕地和草地的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该承包方的主体即消亡,因承包的土地是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是该农户的个人财产,故应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收回,不能发生继承,更不能作为该农户家庭成员的遗产来处理。
家庭承包方式中的林地承包,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承包,因投资期限长,收益期间长,为了保护承包方的利益,提高承包方的积极性,进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性,当林地承包人以及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继承人享有的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权利,并非继承法意义上的继承权。
提示:当承包人死亡,继承人虽然对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以及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享有继承的权利,但对于被继承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是有权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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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传承专家团队】
实务中有争议,个人比较偏向以下观点,认为不能继承:
以家庭承包方式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主要目的在于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位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这种形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可能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
对村民个人来说,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因此不存在继承的问题。
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的。
如果当时父亲承包土地的时候,儿子是家庭的成员之一,那么可以继续耕种下去,直到本轮承包结束。
如果当时儿子已经分户了,那么土地将会被村集体收回。
因为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在发包期限内可以继续使用,但是到期后要进行集体重新分配,已死亡的人不再享受土地分配。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作为承包主体的承包农户还存在,其余家庭成员以该承包户的名义继续承包,不发生继承问题。
纵横法律网 韩进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