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两种情形征收增值税。如果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你可以先看看这个文件。
二、对企业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实际交易额确定其销售额;如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无法确定销售额的,应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确定其销售额。
三、增值税转型后,实务中,依据公司出售该设备的合同价格确定发票金额并进行纳税申报。
四、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准则》进行相关会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