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定额工期是一个社会平均水平,而且有一定滞后,现在工程实际工期一般都要短于定额工期,在江苏措施费中有项赶工措施费,规定就是超过定额工期可计取,为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到2.5%。可目前实际操作中,结算时很难要到这笔钱。
工期不一样,施工人机配合、措施方案都不一样,增加人的加班费、效率降低费、设备租赁费、虽然设备增加但每台设备利用率降低的闲置费、增加的措施费(如脚手架可以循环用但缩短工期增加脚手架的量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