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需要学习企业所得税法才能明白,这是企业重组所得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即满足以下条件: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具体到企业合并即收购股权不低于被合并企业50%以上);
企业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重组交易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一定比例(具体到企业合并中需要不低于总价款85%);
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取得的股权。
满足上述条件后,企业合并即可以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规则:
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这条政策的核心就是未缴纳所得税部分,不予承认计税基础(应税合并是指不满足上述5条,合并按照资产公允价值和账面差额确认转让所得并计征所得税)。
但是在会计上,并不会存在这种差异,因为会计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被合并方资产总是以公允价值确认的(在税法上,应税合并即一般性税务处理是按照公允确认计税基础,所以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商誉金额也会予以承认,并在将来转让股权时允许作为成本扣除;而免税合并是按照原账面价值确认计税基础的,企业并不会对免税合并部分缴纳任何所得税款,针对这部分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异,税法是不予承认的,相应的,因为支付的对应商誉的价款也未计征所得税,所以计税基础也为0)。
当然,因为免税合并要求的股权支付金额只需要满足不低于全部价款的85%,所以可能支付金额中还包括一部分非股权支付的金额,对于这部分是需要计征所得税的,这部分金额对应的计税基础税法是予以承认的。不过也没必要了解太深入,通常CPA考试这里也不会作为大题考点。真要考,没几个人能答得上。
这个需要学习企业所得税法才能明白,具体解释如下文。
这个需要学习企业所得税法才能明白,这是企业重组所得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即满足以下条件: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具体到企业合并即收购股权不低于被合并企业50%以上);企业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重组交易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一定比例(具体到企业合并中需要不低于总价款8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取得的股权。
满足上述条件后,企业合并即可以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规则:
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这条政策的核心就是未缴纳所得税部分,不予承认计税基础(应税合并是指不满足上述5条,合并按照资产公允价值和账面差额确认转让所得并计征所得税)。
但是在会计上,并不会存在这种差异,因为会计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被合并方资产总是以公允价值确认的(在税法上,应税合并即一般性税务处理是按照公允确认计税基础,所以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商誉金额也会予以承认,并在将来转让股权时允许作为成本扣除;而免税合并是按照原账面价值确认计税基础的,企业并不会对免税合并部分缴纳任何所得税款,针对这部分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异,税法是不予承认的,相应的,因为支付的对应商誉的价款也未计征所得税,所以计税基础也为0)。
当然,因为免税合并要求的股权支付金额只需要满足不低于全部价款的85%,所以可能支付金额中还包括一部分非股权支付的金额,对于这部分是需要计征所得税的,这部分金额对应的计税基础税法是予以承认的。不过也没必要了解太深入,通常CPA考试这里也不会作为大题考点。真要考,没几个人能答得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