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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以前计提未支付的住房补贴能否作为2008年初职工福利费余额,适用国税函〔2009】98号?
2008年以前计提未支付的住房补贴能否作为2008年初职工福利费余额,适用国税函〔2009】98号?
2025-12-17 15:55:11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当然可以,不必调整零八年度及以前的汇算内容。
即如果新发生房补应列支在福利费项下,前提是以前挂账完全提取,余额为零。
另,新税法仍强调真实发生,实际支付,否则也要调增应纳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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