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分析 担保抵押案例

2025-05-08 18:4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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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案例:某县水泥厂和服装厂达成一份联营协议,约定由服装厂向水泥厂注入资金200万元,水泥厂每年支付给服装厂利润20万元,两年后归还服装厂的出资,并且服装厂的利润分配不受水泥厂盈亏的影响。协议达成后,为保证水泥厂能正常履行协议,水泥厂请当地化肥厂以其自有厂房向服装厂提供抵押担保,并就抵押事宜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 [问题]
  1.抵押权是否已成立?为什么?
  2.如果化肥厂明知联营协议有问题仍提供抵押担保,应承担什么责任? 分析:抵押权的从属性
  解答:
  1.抵押权并未成立。《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本案中,由于水泥厂与服装厂之间的协议明为联营,实际上是借贷合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人之间借贷是非法的,属无效行为,因此主合同实际上是无效合同,抵押合同作为从合同自然也无效,抵押权不成立。
  2.化肥厂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化肥厂明知主合同有问题仍提供担保,应认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并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回答2:

丁一与马二、张三的房屋买卖合同均有效,房屋所有权归张三。
张三的房屋属于抵押;黄一为保证;黄二的摩托车为抵押。
王五与王六的买卖合同无效。
王六把摩托车停在酒店总台并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因为酒店明确不负责看管。因此,题目用“寄存”二字不准确。因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因此,酒店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酒店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五应当先以李四的别墅实现其债权,不足部分可要求以张三的房屋、黄二的摩托车或者黄一承担担保责任。
可以要求50万的违约金,但如果明显高于其损失同时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可以要求降低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