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2021修订)

2025-06-03 03:55:47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
  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术语含义)
  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以政府令方式公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第四条 (法规草案事项范围)
  市人民政府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法规草案。第五条 (规章事项范围)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规章。第六条 (党的领导)
  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党委报告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委。第七条 (基本原则)
  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坚持从本市实际出发,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第八条 (职责分工)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工作。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组织、协调、指导和草案审查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前期调研、立法项目申报、初稿起草、立法评估以及其他相关工作。第二章 立项第九条 (项目征集)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下半年向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征集下一年度立法项目或者立法建议。同时,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第十条 (项目申报)
  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申报立法项目应当填报《立法项目申报书》,明确立法项目名称,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制定的依据,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立法建议应当包括立法项目名称、制定的必要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及措施建议等内容。第十一条 (立项条件)
  拟列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
  (二)立法目的明确、依据充分,确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
  (三)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深化改革和地方治理需要。第十二条 (计划草案)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立项申请和立法建议进行评估论证,按照立法的必要性和内容成熟程度,拟订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应当明确立法项目名称、负责起草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
  立法项目包括制定项目和调研项目。制定项目是文稿基本成熟,具备立法条件,应当在计划年度内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调研项目是有立法必要性,但立法条件或者时机尚不成熟,需要开展立法调研的项目。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中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沟通和研究,取得一致意见。第十三条 (计划批准和公布)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市委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采纳社会公众立法建议的情况进行反馈。第十四条 (计划执行)
  对列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起草单位应当抓紧工作,按照计划要求的时间将代拟稿报送审查。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