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2年12月5日,中日鲁案第二部细目协定签字,定明年一月一日接受胶济铁路,赎路价为日金四千万元。
1922年12月30日鲁案善后督办王正廷向日本横滨、正金银行借款30万元作为接收胶济铁路费用,以铁路收入作抵押。
1923年1月1日北洋政府在青岛举行胶济铁路接收仪式。日本将山东铁路及其支线并一切附属财产移交北洋政府。胶济铁路事务2月1日起完全归中方管理。同月胶济铁路管理局成立。3月29日《胶济铁路交收之最后协定》在青岛签字。同日青岛交接完毕,日本民政长官秋山雅之介回国。1月1日胶济铁路加入国有铁路旅客联运,先试行于青岛、潍县、周村、博山四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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