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做拆迁人的项目一般都是公益拆迁,而且现在已经越来越少,因此首先查询该次拆迁的拆迁主体,也就是用地单位;
2、任何拆迁必须进行产权调查,不能完全听信被拆迁人的一面之词,也不能仅因为找不到产权人就不给安置,如果共同共有属实,则应当在以往的产权登记资料中载明了;
3、如果拆迁单位没有按照产权登记资料进行评估与置换或补偿,没有予留应得份额,则属于拆迁单位过错,可以要求他们补救;
4、如果已经予留,并且在办理新产权证时还会共同共有,那拆迁单位无过错,只能找共有人要求获得共同使用权和处分权,也可以协商,一方补偿对方的份额对应资金然后获得全部产权。如果安置了不止一套,那就更简单,要求平分即可;
所以首先需要到拆迁单位了解安置内容,才能确定下一步怎么做。这类问题并不需要上法院,而且法院一般不受理拆迁官司,向拆迁单位提出合法要求即可。如果是共有人侵吞,以单方名义办下产权证,则可以起诉,要求对方退还或请求改办产权证,那时就简单了。
如果对共有人心存顾忌,那就找个律师或朋友和他谈,让他买下你的份额,或者你出钱买下他的份额,变共有为独有,这才是根治的办法。
如果根本不存在侵权的事实,未来办理房产证也会继续共同共有,那么就不存在什么维权问题了。
补充回答——
如果叫还建房,那么可能是农村宅基地上房产拆迁,农村拆迁与城市很不同,我们以往办理过类似案子,八十年代只有“建房证”,应该是当地郊区政府开的,没有产权证。在拆迁时会进行两安——生产安置和生活安置,并且由村集体组织自己盖还建房,同样这样的新房也办不下正式产权证,因为使用的还是集体土地。我国对办理房产证卡的比较严,一般只给国有土地上的房产办理。
首先,需要和拆迁单位进行交流,因为拆迁之前要进行确权,对房产的建筑年代、结构等级等进行评估,当然也要纪录产权人。看一下他们的确权纪录是否正确,如果正确就可以作为产权证明,不必在意20年期限,如果不对就要马上拿着建房证找他们改过来。
现在很多地方这种农村回迁房的产权证问题已经有了松动,按照拆迁确权等级资料可以到土管局和房管局进行产权登记。
办理登记时只要共有人一方去办就可以,需要拿原来的建房证或者宅基地登记(这是村里出的文件),不需要所有共有人一起去的。
如果是城镇土地的房产,那就简单些,道理一样不过回迁建设单位会按照拆迁登记资料代办产权登记,不需要产权人自己去跑。而且城镇土地居住用的使用权是七十年。
不用告,找相关部门要权利,他们不给再告。
你无法举证B干了些什么,告B更难。
先弄清楚倒底是你说的哪种情况啊~
不到没有其它办法的时候最好不要急着告状,先找有关部门解决吧。
你要打官司,可要想清楚一点,要有充足的证据才去告,不然的话,那就“吃不了兜着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