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或发放赠品等方式,激发消费者对其产品或劳务的购买欲望,以达到促销目的所支付的费用。会计科目上的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第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第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第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只有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企业支付的费用才能作为广告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广告费,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不允许其以广告费的形式在税前扣除。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可以扣除,超过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