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行为的界定
网络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捏造不实信息,或者对事实信息进行歪曲篡改,或者明知是不实信息仍进行复制,利用信息网络进行传播炒作,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侵犯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其具体行为方式表现为在网站、论坛、聊天室、网络通讯群组、社交网络等发布信息,利用电子邮件、网络即时通讯工具、手机短信等发送信息,通过电话、传真等传递信息。此处的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其他向公众开放的局部网络。传播的信息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形式。
二、网络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行为的定性和处理
(一)利用信息网络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4项,以寻衅滋事行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项或第3项,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1.编造、散布有关地震、爆炸、火灾、放射污染、水源污染等方面谣言,或者向有关部门谎报上述险情的;
2.编造、散布有关人类、禽类、畜类病毒传播等方面谣言,或者向有关部门谎报上述疫情的;
3.编造、散布有关恐怖袭击、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方面谣言,或者向有关部门谎报上述警情的;
4.扬言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放火、爆炸、决水等极端行为的;
5.扬言投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
(三)利用信息网络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7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四)利用信息网络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5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五)利用信息网络制造传播谣言,实施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应条款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