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本罪是指未经商业秘密权利人允许,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项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扩展资料
案例:商业贿赂 非法窃取商业秘密
浙江某化工集团下属企业生产技术科长、项目设计室主任、市场营销部主任等四人,经与山东某公司秘密商定,提供该化工集团现行生产草甘膦的技术资料(并包含所有草甘膦产品、副产品、制剂、公用工程技术等):
工艺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检验规程、平面布置图、项目设备清单、非标设备资料;以及二甲酯及氯甲烷回收的相关技术资料、操作规程,并帮助培训人员,指导设备采购、安装、试车,直至生产出合格产品,由对方付给四人技术转让费85万元。至案发,山东某公司产品销售额达到人民币1.366亿元。
建德市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夏某某、吴某、周某某、李某侵犯商业秘密一案作出宣判,依法判处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侵犯商业秘密罪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刑法
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1、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扩展资料
案例:北京首例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开庭 主犯被判两年
北京首例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在西城法院公开宣判。年仅20多岁的孙媛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万元,另一案犯夏志军被判处罚金3万元。据了解,有数家国外知名大公司购买了孙媛窃取的商业秘密,受害方北京塞翁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负责人称,该公司将追究这些国外大公司的民事责任。
2001年10月5日,杨达悟打开孙媛在塞翁公司的专用电脑,发现里面的文件都被删除掉了,通过采用微软公司的一个文件恢复程序,杨达悟将被孙媛删除的文件资料恢复后,发现共有92个文件,通过阅读孙媛在塞翁公司专用电脑上的被删除文件资料。
塞翁公司发现,孙媛在过去几个月里一直在盗窃公司收集和生产的文件资料,并以一个名为&ldquo ;太阳驹”的媒体跟踪公司名义,将此信息提供给数个客户,这些客户包括法玛西亚、富士胶片、西安杨森等。
塞翁公司通过阅读法律法规,以及按照同孙媛及公司另一员工夏志军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规定,认为两人的行为严重侵犯公司商业秘密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2001年10月9日,塞翁公司向北京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处举报了孙、夏的犯罪行为。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公安机关提交的塞翁公司被偷盗的部分商业秘密信息进行了鉴定,其一是被偷盗的塞翁公司的五个数据库,其二是被偷盗后直接出售给他人的信息资料文件。
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根据警方委托,对塞翁公司被侵害商业秘密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鉴定,认定该公司受损53万余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侵犯商业秘密罪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刑法
侵犯商业秘密罪(219)
[释义]
本罪是指未经商业秘密权利人允许,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项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量刑]
1、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个罪不轻啊。
是判侵犯商业秘密罪。
我来说说这个罪名一般是怎么来处理的。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