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