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原则是指公证员不能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回避原则是为了保证公证事务得到公正处理而设计的一种制度。
确定回避原则,一方面可以防止公证员对公证事项先人为主,枉法公证,作出不公正的公证; 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当事人以及其他人员对公证事项产生怀疑和非议。
公证活动中确立回避原则对于消除当事人的顾虑,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证机构的独立性以及社会声誉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者或执业的公正性,对由于某种原因可能影响其公正执法或者执业的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
已有《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做出了具体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回避制度
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任职也有回避制度.
第六十八条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十九条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七十一条 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
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七十二条 法律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回避原则 又称“回避制度”。中国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之一。中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均明文规定了
这一原则。中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规定回避原则,但也
以专章规定了回避制度。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审判案
件,必须依法实行回避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
办某一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
验人,因遇有法律规定的不得参与案件的审理或执行有
关任务的情形,不参加对该案的审理或有关任务的执行。
在审判案件和执行有关任务时,上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必须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
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
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关系。遇有上述情形之
一的,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应主动地、自
觉地提出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要求他们回避。当事人
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
回避事由在案件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
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
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
措施的除外。关于申请回避的处理,对院长担任审判长时
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
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人民法院对回避申
请所作的决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但必须在
申请提出的3日内作出。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
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
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实行回避制度,
是中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共有的基
本原则之一,其目的在于防止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影响案
件的公正审理;同时,也为了消除当事人的思想疑虑,保
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和
合法利益,从而提高人民法院的威信,维护社会主义法
制。
回避是指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发现案件与自己有利害关系,必须退出对本案的承办。当事人也有权依法申请案件承办人员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程序和审批权限由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