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者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
一、共同之处在于
两者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如先行公告等),都要依法给予补偿。
二、不同之处在于
1、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收后,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
2、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征用后,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使用结束后需将土地交还给农民集体。
简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权改变的,是征收;不涉及所有权改变的,是征用。
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或修改前,没有区分上述两种不同的情形,统称“征用”。从实际内容看,《土地管理法》既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收;又规定了临时用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用。为了理顺市场经济条件下因征收、征用而发生的不同的财产关系,2004年国家立法机关对《宪法》作了修正,紧接着又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改,除个别条文外,《土地管理法》中的“征用”全部修改为“征收”。